肾小球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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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1 21:14:00

这是不才在年的第9篇原创文章。

不知不觉就写了二十多篇保险“理赔”,期间经历过许多保险公司的理赔,也见过发生的各种理赔纠纷。

这个专栏立志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和“不赔”,深知保险功效的同时,避免踩坑。

年11月16日,周某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平安人寿保险代理人为王某。

年4月11日,周某突发急性心肌医院治疗,于年4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2元、手术费元。

出院后,

周某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

年5月14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交保费。

原来据调查,

①年2月15日-23日,周某曾入住中国医院,主要诊断为恶性高血压,其它诊断为高血压肾损害CKD1期等。

②年6月7日-12日,医院医院,主要诊断慢性肾小球肾炎,其它诊断恶性高血压等。

周某不服理赔结果,上诉法院。

投保人周某认为,

①平安人寿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在办理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询问身体健康状、有无病史等。

②代理人王某代为填写健康告知的内容,不是投保人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

①“健康告知勾选否”的行为,即使是代理人王某的所为,由于周某在保单中亲笔签名并交纳保费,也应视为系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周某在投保前曾患有高血压并接受过治疗,故应认定周某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二审法院认为,

①周某于年2月入住医院,被确诊为恶性高血压,在与平安人寿签订案涉人身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周某身患重大疾病的实情,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②周某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亲笔填写“本人已阅读......”,并且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费,故应当认定周某对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是认同的。

③据临床解释,恶性高血压与周某所患的急性心肌梗死具有密切关联,高血压患者患急性心肌梗死的几率明显要高于常人,故周某失实投保的行为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最终,

周某败诉,保险合同被解除,且不退还保费。

不才的复盘时间·

总得来看,

这就是一起重大过往病史未告知导致重疾险遭拒赔的理赔纠纷。

不才觉得这次案件有如下关键点:

①过往病史过于严重。涉及到肾功能异常的高血压已经是非常严重的过往症了,如实告知后核保结果一定是拒保。

②投保日期距出险日期不足两年,无法利用两年不可抗诉条款争取。

比较有疑点的地方是,

为什么这么重大的过往病史没有告知?

是因为平安业务员没有询问?

还是因为投保人本身就企图骗保?

从结果来看,

投保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把脏水泼给了业务员,但最终也没有洗清自己故意骗保的嫌疑。

以上,

有任何保障方面的疑问欢迎私戳作者。

执笔

金融学士

坐标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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