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小球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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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5 3:40:00
案号()赣08民终92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一审诉讼请求欧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泰和县第三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暂定.96元;2、本案诉讼费由泰和县第三中学承担。一审认定事实欧某1为泰和县第三中学学生。年5月31日,欧某1和另外5名同学因*治考试成绩未达标被*治老师罚蹲个,之后欧某1感觉腿部疼痛,周未在家休息两天后,疼痛感未减轻反而加重,因此请了两天假在家休息。年6月5日,欧某1发现尿液颜色不正常并告知其母亲。欧某1当天医院检查治疗,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入院诊断为:1、急性肾小球肾炎;2、肾病综合征。出院诊断为急性心肌炎。出院情况:出院时患儿精神软,实验室检查提示肝功能、心肌功能受损,医院进一步诊治。因此,欧某1于当医院诊治,住院10天,于年6月15日出院。欧某1因伤共花医疗费用.66元。年6月25日,泰和三中预付医疗费元。诉讼期间,欧某1对其受伤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损伤与下蹲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项申请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横纹肌溶解症常见原因有:过量运动,肌肉挤压伤,缺血,代谢紊乱,自身免疫,感染等。被鉴定人以双大腿疼痛6天,茶色尿2天于年6月5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其年5月31日曾被罚个深蹲,而后发生横纹肌溶解症应与活动过度有一定关系。故鉴定人欧某1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欧某1的伤残等级未达到评定标准;2、被鉴定人欧某1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伍仟元;3、被鉴定人欧某1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日,营养期90日;4、被鉴定人欧某1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欧某1为此支付鉴定费元。欧某1因伤支付交通、住宿费.3元。综上,一审法院依法核定欧某1的损失如下:医疗费.66元、护理费天元/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30元/天=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元、继续治疗费元、交通、住宿费.3元、鉴定费元,共计.96元。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泰和县第三中学对欧某1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关于该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一、老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泰和县第三中学的任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罚欧某1深蹲个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本案任课老师罚学生深蹲个主观上虽然没有要伤害学生身体的故意,但“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应为每位老师执教的基本要求,因此其主观上存有过错;三、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江西神州[]临鉴字第F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正当、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欧某1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泰和县第三中学提出鉴定意见判断欧某1患横纹肌溶解症与做运动有关系,这只是一种可能,并不是唯一,但并未举证证明欧某1患横纹肌溶解症除运动外还与其他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四、欧某1因身体受伤导致实际损失.96元。因此,泰和县第三中学对欧某1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欧某1要求泰和县第三中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泰和县第三中学赔偿欧某1因伤所致各项损失共计.96元,核减已支付的元,尚需支付.96元;该款限泰和县第三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上诉人主张泰和县第三中学上诉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欧某1受伤或运动过度导致患病错误。欧某1年5月31日做下蹲运动,6月5日因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显示欧某1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活动自如、双下肢无水肿。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欧某1做个下蹲运动存在肌肉过度活动史,而后发生横纹肌溶解症与活动过度有一定关系,但对于是否受伤,仅认为可能与肌肉及韧带拉伤有一定关系。2、欧某1未限时做个下蹲属于初中生体质健康标准正常范围,也属初中生体育课标准中要求的体育运动项目,所谓专家意见认为活动过度错误。3、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横纹肌溶解症常见的原因有多种,但却以欧某1在下蹲个后出现双大腿疼痛就认为患病与过度活动有关系,该意见不具唯一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4、一审法院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老师罚学生深蹲个属于体罚。上诉人认为这是对教育的误解,不利于保障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老师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克服缺点,可以适当的实施教育惩戒权,这是社会的普遍共识,法律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而不是错误的引导。本案中老师让欧某1等学生适当增加运动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应认定为存在过错。5、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错误。鉴定意见书认为上诉人患病与活动过度有一定关系,但老师让学生做个深蹲运动并不存在运动过度,也不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范畴。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便欧某1患病与深蹲运动有一定关系,但显然不是主要原因,上诉人最多给予一定的补偿,上诉人已经支付了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欧某1在医院治疗十天即痊愈出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过长。被上诉人辩称欧某1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病症与运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认定,上诉人对司法意见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保护有明确规定,肖老师也承认要求学生在10分钟内完成个深蹲动作,该行为是体罚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是未成年人,身体状况良好,本次病症完全是因为被处罚深蹲导致。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依法维持。二审法院裁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吉安市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作为新证据,以证明老师要求学生下蹲不属于体罚,不限时做个下蹲没有超过运动量。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关联性不认可,征求意见稿在年11月发布,且未实施。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中并无深蹲项目,跳绳之类的运动与深蹲不具相比性,老师用深蹲体罚学生,违反相关规定。本院认为,中小学教师事实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在本案发生后发布,且并未实施,内容也与本案无关。吉安市体育考试评分标准无深蹲运动项目。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案中,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被上诉人受伤与在校进行深蹲运动无关联,故不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上述意见除其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相应鉴定意见书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质证,鉴定意见明确“被鉴定人欧某1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法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及教育惩戒权和责任范围的问题。尊师重教是每个学生应具备的基本品德,同理,学校、老师以及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也应当以师德为表率,关心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实施的任何惩戒应当遵循犯错在先的基本原则,即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等学校管理规定的情形为前提。本案中,欧某1并无违规违纪行为,故上诉人提及的教育惩戒权无从谈起。如前所述,欧某1因个下蹲运动导致横纹肌溶解症,其本人并无过错,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过错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泰和县第三中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往期精彩回顾张某诉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13岁女孩在学校跳楼除了赔偿问题,父母与学校还应反思什么?好看你就点点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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