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续有市民向巴彦淖尔晚报“我是记者·我帮你”新闻服务热线咨询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5月8日,记者来到临河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请副主任辛小勇为大家答疑解惑。
Q
“个人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又给缴纳了职工医保,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退费?”
A
“参保人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可申请办理退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每年的1月1日),中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后,不再办理退费。同一缴费年度内,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短期务工人员由职工医保转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需另行缴费。所以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又重复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前可以进行退费,超过1月1日后只能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Q
“我闺女在大连上大学,学校给统一购买了保险,我们又给她在临河参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能退款吗?”
A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可申请办理退费。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证件到东门税务局办理退费事宜。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每年的1月1日),中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后,不再办理退费。”
Q
“新生儿出生后,多久可以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A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含90天)内可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居民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统筹区医保报销。”
Q
“我错过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想继续参保,怎么缴费?”
A
“参保人需要到政务中心6号圆医保核定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后方可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设置3个月等待期(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
待遇问题
Q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保障?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有哪些优惠报销政策?”
A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住院报销、生育报销、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减半。”
Q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个人需要缴纳大病保险吗?”
A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起付线1.4万元,1.4万元~5万元报销80%,5万元~20万元报销95%。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个人不用交大病保险保费,购买居民医保包括大病保险保费。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起付线1.4万元,1.4万元~5万元报销80%,5万元~20万元报销95%。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
Q
“现在患高血压、糖尿病的人数越来越多,医保对于这些常见病,有哪些特别的政策吗?”
A
“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后,根据病情轻重不同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享受报销待遇:
1.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门诊“两病”待遇。符合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申报条件的参保患者持相关资料在各乡镇卫生院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门诊购药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50%;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元/人,糖尿病元/人,“两病”并发的元/人;
2.参保人员符合“高血压Ⅲ期”和“糖尿病”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申报途径: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临河区妇幼保健院、医院、巴医院(精神类疾病)出院,符合政策条件的由参保患者将身份证或社保卡、申报病种病历、医院医保科进行申报。”
Q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用药有多少种,一年可报销多少钱?”
A
门诊特殊用药病种包括:肝、肾、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硬化伴肝功能重度异常;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变形);糖尿病;股骨头坏死(未置换);重型精神病;帕金森综合征;哮喘;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结核病(治疗期);白癜风;恶性肿瘤;血管搭桥、支架术后、起搏器植入术后(18个月);高血压Ⅲ期(极高危);布病(治疗期)肺动脉高压;容量性和正常容量性慢性低钠血症;缓解期多发性硬化症;大骨节病。
被批准的慢性病患者医院、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报销政策实行差别化报销,在政策范围内用药,设定年度报销限额,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①肝、肾、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限额元、肺动脉高压限额元,支付比例75%;②容量性和正常容量性慢性低钠血症和缓减期多发性硬化症支付限额元,支付比例50%;③高血压III期限额元,支付比例55%;④大骨节病支付限额元,支付比例50%。⑤血友病限额元;布病(治疗期)限额元;恶性肿瘤限额元,支付比例是60%;⑦血管搭桥、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均补贴18个月,年度限额元,支付比例是50%;⑧其它病种年度限额均为元;支付比例均为60%。经鉴定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人员在高限额基础上增加元。门诊药量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带药量可适当延长。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文字:记者陶林
视频:记者袁雅芹张敏
编辑:乔鸿校对:杨雅康初审:田昌审核:张呈宇监审:王剑终审:韦嘉